今天有人问关于工程上常河道杉木桩单价计算方法是什么?这个关于到工程总价的计算的问题,如果计算错误,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计算工程中常河道驳岸杉木桩单价的问题呢,这里盐城林茂杉木桩的小编就用具体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下遇到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处理。
摘 要:原木因其自然成长的属性决定了其个体的差异较大,在对原木尤其是由原木构成的密打杉木桩护岸的计量上面存在多种习惯性的错误做法,总单价管理人员应遵循合理的计算单价方法既保证施工方不吃亏,又确保业主的权益。
随着国家倡导建设环保型城市、生态型环境,城市或乡镇河道工程护岸形式也由砼或浆砌石挡墙等圬工结构体向生态护岸转换,其中河道常水位以下采用密打杉木桩、以上采用草皮护坡、中间点缀乔木和灌木的组合方案以其工期快、工作面小、对河岸已有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影响小而受到青睐,但是密打杉木桩的质量评定办法、工程量计算方法常被误解。本人最近查阅了几个类似工程经济资料,发现从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概算,到招标代理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做的工程结算、跟踪审计单位的过程总单价初审,甚至部分终审单位出具的总单价审结意见,都有按照设计的密打杉木桩梢径计算每延米护岸根数,再依据材积表计算整个工程木桩体积的做法,这样计算单价的结果比实际用量多计20%以上,严重背离了相关计算单价规范的计量原则,使业主利益蒙损。但经调查,这种现象不是个案,竟是一种习惯做法。本人对照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颁布的《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标准》(GB144.2-84)规定的计量方法,同时参照原木材积表的单根体积,对密打杉木桩的几种计量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相对合理的计量方法。
一、杉木桩单价对于材积表中有关原木的术语及量测公差分析
1、原木:常被误写为"圆木"。但是具体到工程桩时应为杉木桩(对应方木桩)。
2、原木检尺径:指原木的小头直径;分为短径(小头通过断面中心的最小直径)和长径(小头通过断面中心的最大直径);检尺径规格每2cm为一个单位,所以只有偶数的规格,以1cm为分界线,足1cm的进级(算上一级),不足的算本级,如9cm的划入10规格,8.9cm的划入8规格(所以,在对杉木桩进行质量评定时,其直径误差范围为1cm)。
3、检尺径的量测方法:⑴ 检尺径的丈量不含树皮(刨去树皮后量测);⑵一般指小头的最短直径;⑶当小头直径为椭圆形时,短径不足26cm且长短径的差大于2cm,或者短径不小于26cm且长短径的差大于4cm的取长短径的平均值;⑷ 丈量规格足1cm的进级,否则舍去。
4、检尺长:指原木的长度,指大小两端断面间最短处的距离,精确至cm,不足1cm的舍去。长度公差:+6cm ~ -2cm。
二、工程上常河道杉木桩单价计算方法
1、密打杉木桩的设计。由于是密打排桩,因而每延长米护岸需要的木桩根数应由木桩大头直径决定,但国标规范原木的直径是以小头直径为标准的,所以就出现了以小头直径(梢径)作为设计桩径,以大头直径计算木桩根数的尴尬现象,尤其是一旦打桩完成,能够看到的只有外露的大头直径可检测了。
2、密打杉木桩单价工程量计算中的几种错误算法
⑴、以设计的小头直径计算所需根数,再查材积表中单根体积以此计算方量。比如设计梢径14cm、长3m的密打杉木桩,查材积表单根0.058m3,每延长米护岸需约7根桩,则每米护岸木桩需0.41 m3;
⑵、以实际施打的木桩根数,查查材积表计算方量。实际施工中,有时木桩桩径低一到两个级别,如设计梢径14cm、长3m的密打杉木桩,如分别按照设计桩径、低一个等级、低两个等级三种情况计算,则每米分别打桩约5.8根、6.7根和7.8根,则每米护岸木桩量分别计量0.34 m3、0.39 m3和0.45 m3(使用桩径越小计量越大)。
⑶、以设计的小头直径计算所需的的根数,按照圆柱体计算方量(假设杉木桩为大小头相同的圆柱体)。如设计梢径14cm、长3m的密打杉木桩,则每米护岸木桩需0.33 m3;
⑷、以实际施打的木桩根数为准,按照设计的小头直径以圆柱体计算方量。如设计梢径14cm、长3m的密打杉木桩,假设按照设计标准购置原木,则每米护岸木桩需0.27 m3;
3、工程上常用的几种杉木桩规格对应的大头直径对于杉木桩单价影响
⑴、鉴于材积表中的原木体积是各种材质原木的统计归算公式计算的体积,与具体某个材质的某种规格的原木不完全对应,为了简化计算方法,首先按照台体计算杉木桩的体积,利用材积表中的体积反推原木大头直径。公式如下:
V=(S1+S2+(S1*S2)0.5)/3*L
S1—小头面积S1=πd2/4,d为检尺径,近视为小头直径
S2—大头面积S2=πD2/4,D为小头直径
L—检尺长
将材积表中的检尺径、检尺长及对应的体积代入上式试算得到各自的大头直径。
⑵ 工程上常用的几种杉木桩规格对应的大头直径
检尺长(m) | 3m | 4m | |||||
检尺径(cm) | 10 | 12 | 14 | 10 | 12 | 14 | 16 |
材积(m3) | 0.031 | 0.043 | 0.058 | 0.045 | 0.062 | 0.083 | 0.106 |
大头直径(cm) | 12.88 | 14.96 | 17.32 | 13.83 | 16.00 | 18.41 | 20.64 |
大小头差(cm) | 2.88 | 2.96 | 3.32 | 3.83 | 4.00 | 4.41 | 4.64 |
大头比小头多(%) | 28.8 | 24.7 | 23.7 | 38.3 | 33.3 | 31.5 | 29.0 |
检尺长(m) | 3m | 4m | |||||
检尺径(cm) | 10 | 12 | 14 | 10 | 12 | 14 | 16 |
材积表(m3) | 0.031 | 0.043 | 0.058 | 0.045 | 0.062 | 0.083 | 0.106 |
按小头计算每延米根数 | 10.00 | 8.33 | 7.14 | 10.00 | 8.33 | 7.14 | 6.25 |
以小头根数与材积表计算体积(m3) | 0.31 | 0.36 | 0.41 | 0.45 | 0.52 | 0.59 | 0.66 |
大头直径(cm) | 12.88 | 14.96 | 17.32 | 13.83 | 16.00 | 18.41 | 20.64 |
按大头计算每延米根数 | 7.76 | 6.68 | 5.77 | 7.23 | 6.25 | 5.43 | 4.84 |
以大头根数与材积表计算体积(m3) | 0.241 | 0.287 | 0.335 | 0.325 | 0.388 | 0.451 | 0.514 |
以小头圆柱体计算体积(m3) | 0.236 | 0.283 | 0.330 | 0.314 | 0.377 | 0.440 | 0.503 |
以大头根数体积与小头圆柱体之差(m3) | 0.005 | 0.005 | 0.005 | 0.011 | 0.011 | 0.011 | 0.011 |
以大头根数体积与小头根数体积之差(m3) | -0.069 | -0.071 | -0.079 | -0.125 | -0.129 | -0.142 | -0.149 |
当降低桩径时工程量的逐渐减少。
6、通过以上数据对照表归纳如下:
⑴、按照大头计算根数,套用材积表计算体积与按照小头计算根数的圆柱体体积相当(按照大头计算的结果略微大些)。
⑵、若实际实施中购置了比设计小1~2个等级的杉木桩,而计量时采用以实际施打根数与材积表结合计算体积,则购置材料偏离设计梢径越大,使用的规格越小施打的根数就越多,计量的体积就越大,这与质量标准、理论计量值背离就越大,施工单位不但未收到惩罚,反而多受益了。
⑶、以小头计算根数,以材积表单根体积为依据计算的体积通常比理论计量值多出30%左右。
三、结论
1、鉴于木材为自然生长材料,非工业定型产品,个体差异较大,在对杉木桩进场材料的检查中,只要木桩小头直径比设计梢径不小于1cm以上就认为该批次材料合格;
2、根据计算单价规范,单价承包项目的杉木桩工程量单价应按实结算,但考虑到木材的自然属性,只要是合格的原材料产品,打桩工艺和成果也是合格的情况下,其正确的计量方法应为按照设计梢径对应的大头直径计算延米护岸所需理论根数,按照材积表上的单根体积,二者结合计算护岸密打木桩的体积;不能一味地坚持按实计量。
3、如实际施打中出现木桩根数小于理论用量的情况,在排除非密打的情况下,说明所使用木桩梢径大于设计值,属于超标准施工,按规范要求,仍应按照设计值计量;
4、如实际施打中出现木桩根数大于理论用量的情况,在排除大部分进场原木都在设计值的公差下限的情况,说明所使用的桩径偏小,经设计院复核不需要拔除返工重打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测量的平均直径为计量梢径(以外露的大头直径推算梢径),查材积表对应梢径的单根体积,二者结合计算护岸密打木桩的体积;
5、按照4的计量方法,若施工单位故意偷工减料购买小规格的木桩,除了要承担返工退货的风险外,即便可以降低标准不返工,但是计量结果数量将被大幅度减少,反倒是吃亏了。
6、问题:今后密打杉木桩护岸的设计是否可以以大头直径作为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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